当前位置: 基金会首页>>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物资采购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9-01-18 10:17  

湖科办发〔2019〕1号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物资采购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湖北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物资采购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 院学校办公室

                                  2019年1月6日

湖北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物资采购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湖北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包含:办公用品、日用品、设备、实验器材等。

第三条  所购物资由基金会协同湖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基金会委托湖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实物的验收登记、建账等管理工作,物资的保管、调配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四条  使用捐赠基金购置新增资产,由申请单位根据捐赠协议或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向基金会提出书面报告(须说明拟购物品的名称、型号、经费预算等),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参照《湖北科技学院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购置。

 第五条  物资购置后,申请单位须向基金会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捐赠合同、采购合同的原件及招标材料、物资购置清单、发票的复印件等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根据《湖北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第六条  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使用单位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职工在工作调动时,应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使用财产交还手续,再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计价入账。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湖北科技学院校友工作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9年1月6日印发

关闭窗口